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曙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722民初3682号 原告: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黄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0358522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曙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榴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NDLW2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亚门业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曙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亚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曙光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亚门业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门款本金51,267.23元;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自2021年10月9日以45,312.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倍计算至2023年9月12日利息共计3,213.52元;自2023年9月13日以53,267.23元(含2,000元履约保证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截至2024年3月26日利息暂计4,200.35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责任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就东海县石榴镇中骏文华书苑小区车库卷帘门采购及安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中骏文华书苑小区项目车库卷帘门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车库卷帘门并由原告施工安装,合同价款总计84,789.43元,双方对付款方式、合同价款结算、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事项也作了约定。合同第3.2条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且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价的95%。”合同第3.3条约定:“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后结付清。” 另,曙光置业公司所编制《中骏文华书苑小区项目车库卷帘门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2.1条规定:“本招标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数额为0.2万元人民币。”第一章第4.2条规定:“投标人在交标前,必须缴纳人民币0.2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未缴交视为未响应本次招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020年7月23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保证金2,000元;2021年9月13日,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字);2021年10月8日,案涉工程完成结算,结算价款为119,098.23元,并签有原被告双方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自身的合同义务,合同结算总价款119,098.23元,被告已支付67,831元,尚欠51,267.23元未支付,另,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曙光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6月9日,被告曙光置业公司编制《中骏文华书苑小区项目车库卷帘门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文件对招标工程的概况、招标范围、工期、质量要求、报价要求及招标文件、中骏文华书苑小区项目车库卷帘门采购及安装合同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1.2.1本招标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数额为0.2万元人民币;第1.2.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标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缴交手续,并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缴交凭证(银行受理回单)。第4.2投标人在交标前,必须缴交人民币0.2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020年6月22日,原告亚亚门业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转入2,000元投标保证金。后,原告中标,被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原告缴交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于2020年7月23日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履约保证金2,000元的事实。 之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骏文华书苑小区项目车库卷帘门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就安装内容及范围、合同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工期进度、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作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约定,暂定总价为84,789.43元,合同实际总价款按“单价*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且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价的95%,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后结付清。保修期为两年,自本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之日起。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如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甲方应按逾期应付未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违约金。 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21年9月13日经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2021年10月8日,案涉工程完成结算,案涉工程总价款119,098.23元,被告于2020年12月25日支付67,831元,未付工程款51,267.23元,履约保证金2,000元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中骏文华书苑小区项目车库卷帘门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付款凭证、履约保证金收据、《中骏文华书苑小区项目车库卷帘门采购及安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汇报单、工程移交单、水电费结清证明、合同执行情况报告、被告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欠付原告卷帘门货款的事实,有原告所举证的《中骏文华书苑小区项目车库卷帘门采购及安装合同》、工程结算汇报单为证,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货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偿还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货款的支付日期及数额,按照《中骏文华书苑小区项目车库卷帘门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且结算完成,应支付至结算价的95%,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后结付清。保修期为两年,自本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之日起。案涉工程总价款119,098.23元,于2021年9月13日经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完成结算。故,被告应在2021年10月8日支付给原告113,143.32元(119,098.23元*0.95),扣除已经支付的67,831元,被告还应支付45,312.32元;被告应在2023年9月13日起支付给被告5,954.91元(119,098.23元*0.05)。 关于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其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2023年9月13日,案涉工程保修期届满,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被告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故,被告应在2023年9月13日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元。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未超出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逾期利息损失应以45,312.3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9月13日;以53,267.23元(45,312.32元+5,954.91元+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曙光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云港曙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卷帘门货款51,267.23元; 二、被告连云港曙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元; 三、被告连云港曙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利息以45,312.3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9月13日;2、利息以53,267.23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8元,保全费620元,均由被告连云港曙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支付上述判决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前联系本案法官开具《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以便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