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绿瑞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4财保136号 申请人: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035852283,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黄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市绿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WQEA52W,住所地睢宁县双沟镇104国道北、新华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689845995,住所地徐州维维大道1号潘塘办事处5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绿瑞置业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绿瑞置业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1、网络查控申请书一份 附2、财产线索: 徐州市绿瑞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7×××70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