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104民初2184号
原告:西固区某,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经营者: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岘源镇岘源村。
法定代表人:包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固区某与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西固区某于202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固区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固区某撤回对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原告西固区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