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靖民初字第1409号
原告魏义铎,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9日,农民,住永靖县。
身份证号:XXX。
被告永靖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
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9日,系该公司职工,住永靖县。
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义铎诉被告永靖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靖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义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80元,减半收取13640元,由原告魏义铎负担。
审判长祁永成
审判员牛云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