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远通畅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永靖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1111民初3661号之二
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永靖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2元、财产保全费1760元,两项合计62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向阳
书记员  张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