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2072执异4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东海五路32号7幢二层。
主要负责人:***。
第三人: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龙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与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建安中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以中盈建安中山分公司已被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建安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与中盈建安中山分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中盈建安中山分公司在本案申请执行时已注销,依据民法总则及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现请求法院追加中盈建安公司为(2022)粤2072执13345号案被执行人,与中盈建安中山分公司共同承担中劳人仲案字[2022]3861号裁决书的义务。***就陈述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22)粤2072执13345号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任命书、核准登记通知书、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被执行人中盈建安中山分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
第三人中盈建安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关于***与中盈建安中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2]386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中盈建安中山分公司应支付***工资40005.96元、补助金100014.9元、交通费200元。因中盈建安中山分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粤2072执13345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中盈建安中山分公司银行存款3025.96元,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粤2072执13345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中盈建安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登记成立,原名称为四川建蜀兴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0万元。2017年11月24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中盈建安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6868万元。中盈建安中山分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登记设立,2022年9月15日因“决议解散”注销。
本院认为,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盈建安中山分公司是中盈建安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本院在执行中已查明中盈建安中山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现***请求追加中盈建安公司为被执行人,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2022)粤2072执13345号案被执行人,对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