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21民初2273号
原告: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路与轻工路交叉口西南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4JJ5M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宝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宝丰县产业集聚区兴宝一路中段(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7AM7F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宝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3年9月15日,原告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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