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协泰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协泰建设有限公司、志丹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625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协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志丹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协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志丹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5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安徽协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志丹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05077.3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元及鉴定费共计36652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志丹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到庭履行案件款,被执行人志丹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主动将案件款875077.33元主动打入志丹县人民法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存款80470元予以划拨至志丹县人民法院账户,缴纳执行费11818元。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68652元全部领走。现该案件款已履行完毕。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5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全部执行完毕。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625执5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2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