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桂0109执保462号
***、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23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310000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45****0153,实际冻结7840.25元;2.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金凯支行、800****0059,实际冻结5197.58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城西支行、45050118****0061,实际冻结86225.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23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