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骆兴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2民初4123号 原告:广西骆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88号荣和·山水绿城B1组团16号楼B座20-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KAX4J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7号南宁吾悦广场7号楼九层91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4001885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6月15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骆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2-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西骆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