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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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2民初4123号
原告:广西骆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88号荣和·山水绿城B1组团16号楼B座20-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KAX4J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7号南宁吾悦广场7号楼九层91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4001885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6月15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骆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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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西骆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