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贺州市贺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103民初2138号 原告:贺州市贺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生态产业园正润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7号南宁吾悦广场7号楼九层919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贺州市贺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以被告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贺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贺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