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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张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4409号 本院于2026年1月6日对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5)冀0104民初24409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第一页第十九行“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仲裁委员会2025年8月12日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25]第551-2号仲裁裁决书;二、原告张某放弃西劳人仲案字[2025]第551-2号仲裁裁决书所涉全部仲裁请求”补正为“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2025年8月12日作出石劳人仲案字[2025]第551-2号仲裁裁决书;二、原告张某放弃石劳人仲案字[2025]第551-2号仲裁裁决书所涉全部仲裁请求”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