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722民初839号
申请人:***,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匡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4342292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城县官路乡镇府的工程款1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城县官路乡镇府的工程款100万元,查封期限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福建省浦城县××乡××路街房产[所有权证号:浦房权证字第2××3号,土地使用证号:浦集用(2005)第1XX5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