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南安市温山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3民初1370号
原告: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4342292G。
法定代表人:陈剑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三进,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温山小学,住所地南安市霞美镇温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83489395123T。
法定代表人:吴文助,该小学校长。
原告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路桥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温山小学(以下简称温山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庄慧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通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三进到庭参加诉讼,温山小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通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温山小学立即向新通路桥公司支付2015年8月26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所欠工程款6230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工程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温山小学负担。事实和理由:新通路桥公司、温山小学于2015年8月26日就位于南安市霞美镇温山小学围墙、大门、传达室项目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具体约定了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等内容,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1152455元。新通路桥公司完全及时的履行了合同内容。2015年12月1日,新通路桥公司、温山小学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评定项目质量为合格。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2016年11月16日,温山小学在《南安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书》签署同意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结论为1161182元。2016年11月23日,南安市财政局在《南安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书》签署同意工程结算审定造价为1123068元。截止到新通路桥公司起诉之日,温山小学尚欠工程款623068元。经催讨,温山小学均以资金不足为由而未能支付。为此,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温山小学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福建省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变更名称为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8月26日,新通路桥公司与温山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新通路桥公司承包温山小学围墙、大门、传达室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工期总历天数90天,签约合同价为1152455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理工程师接到上个月进度款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工程量清单之内的工程量,发包人按经审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给予支付;因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加,待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按经审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给予支付;当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时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批复后,内业资料归档完毕、报备手续齐全,付至结算总价(含设计变更或工程范围变更的调整)的95%;余下的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按《工程保修书》约定支付;每期工程款(进度款)拨付时限为自收到承包人要求拨款发票和完整的拨款手续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拨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银行同期利息。工程质量保修期: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1年;……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新通路桥依约进场施工,诉争工程于2015年12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11月16日,温山小学同意诉争工程造价以1161182元送审,2016年11月23日,经南安市财政局审批,确认诉争工程造价为1123068元。庭审时,新通路桥公司自认温山小学已支付500000元的工程款,余欠623068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新通路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温山小学公示信息查询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南安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书》以及新通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为证。温山小学未到庭,也未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视为对新通路桥公司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为,新通路桥公司与温山小学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适格,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确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新通路桥公司依约完成了温山小学围墙、大门、传达室工程的施工,诉争工程于2015年1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16年11月23日经南安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工程造价为1123068元,温山小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庭审时,新通路桥公司自认已收到工程款500000元,该自认有利于温山小学,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进度款支付期限及“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结合诉争工程已于2015年1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应认定诉争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现新通路桥公司要求温山小学支付余欠工程款623068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但逾期付款利息应以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温山小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安市温山小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2306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31元,减半收取后为5016元,由南安市温山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庄慧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丽清
书 记 员 陈 慧
附页:
一、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