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沧州家家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25民初1413号

原告: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盐山镇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德清,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被告:沧州家家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东方世纪广场A座105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海公司)与被告***、沧州家家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沧州家家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沧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2.诉讼法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沧州家家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被告***个人独资成立的有限公司,被告***因经营,于2019年9月9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整,约定2019年11月30日前还清,原告将该笔款项打入被告***指定的沧州家家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故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署有***名字的借条及原告给被告沧州家家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账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各一张为证。本院经审查,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予以认定。

***、沧州家家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到庭,放弃质辩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9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整,由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2019年11月30日前还清。2019年9月10日,原告将该笔借款50万元,打入被告***指定的由其独资经营的沧州家家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万元,原告将借款汇入被告***指定的由其独资经营的沧州家家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认定。2019年11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造成纠纷,应付全部民事责任。。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借款,并指定原告将借款打入其个人独资的沧州家家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且被告沧州家家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未使用该笔借款,沧州家家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对***的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与被告沧州家家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被告沧州家家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秀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窦金杰

书 记 员 孟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