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辖终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永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治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德清,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5民初1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约定为“向阜新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五个地点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阜新市,因此,结合本案标的额,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二、上诉人认为盐山县法院对“住所地”的理解偏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根据此规定,不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应视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那么盐山县法院是如何确定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是“细河区、开发区”的?既然没有证据证明,那么就应该视为注册地新邱区为住所地。三、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公司注册以后即为“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永兴路一号”,该案涉合同及补充合同中也明确注明此为上诉人住所地。另合同签订时,上诉人住所地因快递公司送达不便,上诉人为便于往来邮件的接收,故在案涉合同标注了临时邮件接收地址,即使该地址被误认为办公地,该地址也在阜新管辖范围内,也并无约定不明确之说。因此,盐山县法院引用法条错误。且高德地图搜索定位(附件一)、上诉人所收发的往来函件(附件二)均可证明我公司办公地点在阜新市新邱区,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另外,盐山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所邮寄的民事起诉状、传票也均标注我公司的住所地为辽宁省卓新市新邱区。综上,无论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还是注册地址均为阜新市新邱区,望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案件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项目管道输送工程热凝弯管采购合同》中,虽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如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阜新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没有对阜新市下属的具体哪一个区、县的人民法院予以明确,属于约定不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该管辖条款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诉请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河北省盐山县,盐山县应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案系基于上诉人因管辖权问题提起的上诉,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以及驳回上诉人对案件起诉的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丽梅
审判员  王济长
审判员  王铁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