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河北省盐山县小庄乡南徐小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
住址:鞍山市铁东区科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鑫,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经线上、线下查询,虽查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但无法确定其具体数额,暂无法
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鞍山仲裁委员会鞍仲裁字(2020)3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衣晓鹏
审 判 员 张 宇
审 判 员 徐云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强
书 记 员 闻宝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