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1783号
原告:陕西润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高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润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润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润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润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90元,减半收取计8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高塬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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