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某局,成都市温江区某工程质量监督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10109号 原告: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职务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8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成都市温江区某局,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负责人:刘某,局长。 第三人:成都市温江区某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站长。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成都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集团重庆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温江区某局、成都市温江区某工程质量监督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泰润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68.5元,由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