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塔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11089号 原告:重庆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芙蓉大道。 法定代表人:毛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 被告:某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湾公司”)与被告成都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联公司”)、中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海公司”)、某集团重庆医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医药公司”)、中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某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驳回原告某湾公司的起诉。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作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需要审理的是合同法律关系。但某联公司、重庆某医药公司、中某建公司与某湾公司均没有合同关系。其次,某湾公司与某海公司之间虽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某湾公司早已依据该合同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了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已于2004年2月作出了(2023)深国仲裁1317号仲裁裁决。再次,某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补偿款8177万余元及利息、创建“鲁班奖”增加工程量损失1946万余元及利息、窝工费536万余元及利息,均已在(2023)深国仲受1317号案件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相应的裁决。再其次,某湾公司于2024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23)深国仲裁1317号仲裁裁决,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作出(2024)粤03民特940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某湾公司的撤裁请求。(2023)深国仲裁1317号仲裁裁决业已生效。最后,依据上述合同的仲裁条款,某海公司于日前已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某湾公司返还其多收取的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该案正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之中【案号:(2025)深国仲受13642号】。综上,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案涉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某湾公司的起诉;如果法院认为某个法院有管辖权,则请法院移送至该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原告某湾公司的诉请以及在案证据,可知原告某湾公司系基于原告某湾公司与被告某海公司签订的《成都市温江区成都医学城“三医创新中心”(四期)项目建安工程施工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而《成都市温江区成都医学城“三医创新中心”(四期)项目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20.3“仲裁或诉讼”条款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方式解决,该条款系原告某湾公司与被告某海公司就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原告某湾公司与被告某海公司就给付工程款或案涉工程施工产生的损失发生争议,应按照案涉合同的仲裁条款解决争议,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原告某湾公司提起诉讼后,本院应当不予受理,被告某海公司在答辩时提出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应通过仲裁而非诉讼解决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本案在立案受理后,发现原告某湾公司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