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9275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
被告:成都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芙蓉大道。
法定代表人:毛某,经理。
被告:某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四川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成都市温江区某建设局,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第三人:温江区某监督站,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科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建筑有限公司、成都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某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温江区某建设局、温江区某监督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