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5民初7431号
原告:上海神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紫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鸿琪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某泵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长寿某某交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某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重庆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神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紫光某某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鸿琪某某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泵阀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某某交化有限公司、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某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神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神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神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上海神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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