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623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荣发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人民路1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0738543140。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铜仁交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铜仁市碧江区水晶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215052369C。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民主路16号E栋103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及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6民终9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人工程欠款2454640.8元;2、从2018年11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案件受理费13219.00元;5、缴纳执行费2694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贵州荣发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铜仁交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1、铜仁交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贵州荣发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2454640.8元,案件受理费13219元,共计2467859.8元,双方互谅互让,贵州荣发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放弃贷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由铜仁交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支付贵州荣发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2150000元(其中网络扣划142988.44元支付)后,该案履行完毕;2、如果铜仁交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贵州荣发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3、贵州荣发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铜仁交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银行、微信账户的冻结;4、贵州荣发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同意终结该案执行
本院认为,贵州荣发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铜仁交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623执167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