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621民初527号
原告:黎某某,男,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饶某某,男,仡佬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铜仁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总经理。
被告:江口县某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贵州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主要负责人:杨某某。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江口县交通运输局、饶某某、铜仁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某于202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5元,减半收取1862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原告黎某某已预缴4773元,退还原告黎某某291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