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黎某某与饶某某、铜仁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621民初527号 原告:黎某某,男,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饶某某,男,仡佬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铜仁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总经理。 被告:江口县某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贵州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主要负责人:杨某某。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江口县交通运输局、饶某某、铜仁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某于202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5元,减半收取1862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原告黎某某已预缴4773元,退还原告黎某某291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