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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唯爱酒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青01执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90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唯爱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90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青海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唯爱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2016)宁仲裁字第006号仲裁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宁仲裁字第00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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