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财保42号
申请人:江苏盈聚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长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奕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京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左平南路450号斯亚财富中心26楼26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盈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盈聚电气有限公司以保证金1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江苏盈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包新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