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盈聚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盈聚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9295号 原告:江苏盈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长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盈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盈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0.09元,减半收取为2,83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