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荣华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2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皇岗路**深业上城。
负责人:林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明,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增圣,男,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元,男,192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荣华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六路海语西湾小区A69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黄国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梁元松。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明明、胡增圣、黄海元、深圳市荣华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8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33.00元,减半收取6,866.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时  春  蕾
审判员 唐  国  林
审判员 贾    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甘凯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