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荣华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22145号
原告深圳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国荣。
委托代理人赵体,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广瑛,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
上列原告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欠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57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欠款57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76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6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燕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潆尹
书记员  魏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