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荣华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159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水林,男,汉族,1948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丘洪标,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丘少辉,男,汉族,1993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丘少周,男,汉族,1994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魏碧莲,广东法制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景有,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荣华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六路海语西湾小区A6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62598M。
法定代表人:黄国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
负责人:尤程明。
委托代理人王江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嘉欣,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易景有、深圳市荣华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2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向上列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列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列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楚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