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銲马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时迈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最高法民申1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銲马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塱下村塱下村委会办公楼北侧800米(塱下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厂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时迈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全至科技创新园贰号楼4层Q。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銲马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銲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时迈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迈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2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銲马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专利为国际、国内体育场地配套设施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市场仿造行为严重侵害了銲马公司利益。(二)涉案专利属于成套产品专利,每个部件均是独立的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组件2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三)即使将涉案专利认定为组件产品专利,针对特定形态的组合方式是唯一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组件2相似,故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四)銲马公司的产品安全稳定,如不对涉案专利进行保护将会损害公共利益。综上,銲马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时迈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涉案专利为组装状态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专利,被诉侵权产品仅是与涉案专利组件2对应的铝合金构件,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为组件产品专利,如再认定涉案专利为成套产品专利将违反专利公示原则,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銲马公司有关如不对涉案专利进行保护将会损害公共利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时迈公司请求驳回銲马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再审审查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组件产品专利并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设计未落入其保护范围的结论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关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为组件产品专利
涉案专利名称为“铝合金连接件”,图片或者照片包含使用状态参考图及三个组件的各面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均为组件的连接件,且简要说明第5点明确为“本外观设计产品为组件产品,由组件1、组件2和组件3组成,共同组合使用和销售”。同时,根据涉案专利简要说明,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用于组合式围网的连接,围网连接需要不同数量的组件1、2、3进行组合,故各组件对于该专利的设计用途而言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尽管部分组件多个数量组合可单独拼装为具有使用价值的连接件,但这并不代表每一组件由此而具备了独立的使用价值,且组件3单独组合无法形成组合式围网的连接。此外,根据二审查明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组件产品。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而非成套产品,并无不当。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系属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专利,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将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本案被诉侵权设计仅有与涉案专利组件2外观较为近似的一种组件,故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设计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于法有据,结论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銲马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