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62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瑞沃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松坪山齐民道1号贝特尔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45160762。
法定代表人:修先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沃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2017)粤03民终114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9122.3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2017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深圳市瑞沃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2017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6)粤0305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2017)粤03民终1140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8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故本案依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305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2017)粤03民终1140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