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91民初782号
原告:深圳XXX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A2栋502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2589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太湖西路9号附4号1幢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9115233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1888号砂之船合肥奥莱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298046。
法定代表人:TANHONGLYECECILIA。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XXX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广告有限公司、合肥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XXX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XXX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XXX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原告深圳XXX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