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清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802民初3930号 原告: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A2栋502(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清远大道6号新力花园1、2幢首层商铺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组公司”)与被告清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动力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理终结。 原告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请求:1、被告支付案涉合同质保金20834.65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19日起以质保金20834.65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为1865.8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清远新力友盛花园项目展示区标识系统设计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清远新力友盛花园项目展示区标识系统设计制作及安装工程。案涉合同第6.1.4条约定“5%为质保金期满且无质量问题14个工作日无息一次性付清”,第6.1.5条约定“本货物质量保证期为1年,自验收合格日起计算”。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且项目经最终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9年7月29日签署了《工程结算造价确认单》,在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对结算余款进行了确认。因此,质保期最晚于2020年7月29日届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8月18日之前支付质保金20834.65元。案涉合同第14.5条约定: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被告拖欠款项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因此,原告特诉至发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天河公司无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9日,天河公司(甲方)与动力组公司(乙方)签订《清远新力友盛花园项目展示区标识系统设计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动力组公司为天河公司开发的清远新力友盛花园项目展示区标识系统提供设计制作及安装服务,合同暂定价为395041元。质保期自验收合格后计算一年,质保金为合同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一年质保期满后14个工作日无息一次性付清。动力组公司于2019年1月8日起施工。2019年7月29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款为416693元。动力组公司确认工程验收时间以结算时间为准。现质保期已过,天河公司尚拖欠质保金20834.65元未付。动力组公司多次向天河公司追讨,但无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动力组公司与天河公司签订《清远新力友盛花园项目展示区标识系统设计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已届满,天河公司无依约支付质保金20834.65元,故动力组公司要求天河公司支付履行支付义务,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可自动力组公司主张之日即2022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清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834.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告清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