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13民初18043号
原告:深圳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按照规定时间出庭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9元(原告深圳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