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源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如东县海洋与渔业局与南通源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申28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如东县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东侧长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源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如东县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海洋局)因与被申请人南通源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洋局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海洋局收到源诚公司提供的30286.58平方米的方案设计文本,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30286.58平方米的项目与案涉招投标建筑设计项目完全不同,设计的是完全独立的建筑物。海洋局如需要该设计,会重新进行招投标,不可能利用涉案招投标项目的合同。源诚公司无证据证明30286.58平方米的方案设计文本是应海洋局要求设计的。海洋局工作人员在“建设单位施工图纸签收单”上签字确认的仅是源诚公司提供的四张效果图,且该签收行为不代表海洋局认可源诚公司所谓的方案设计符合设计规定内容和设计深度要求,更非同意支付设计费。据此,申请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洋局与源诚公司签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源诚公司向海洋局交付设计资料主要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前一阶段评审通过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合同6.1.2条约定:“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7.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2013年10月12日,海洋局出具“建设单位施工图纸签收单”一份,载明:工程名称“业务综合楼”;建筑面积30286.58平方米;图纸数量“方案设计4本”。海洋局否认收到四本方案设计,称仅收到几张效果图,但海洋局的辩解与其出具的图纸签收单记载内容不符,且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原审法院未采信,并无不当。 本院审查中,海洋局提供的“***与源诚公司***手机录音整理”记载:“***:文件来了以后就是马上要上马。说过这个话的,你们先打打底稿,对吧?假如批了的话,同意之后你们就要做。***:嗯。***:结果呢过了一段时间。在你们要钱的时候,局的说的你们要钱那你们做了哪些东西的。你们把东西拿过来。***:嗯。***:然后之后就收到你们这个图纸。30000多平方米的四份图纸。***:是文本方案。***:嗯,方案文本。我问你,事实上是不是这个情况?***:是的,这个实事求是。”该手机录音整理内容亦与海洋局否认收到文本方案的再审理由相矛盾,海洋局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签定书面补充协议,但源诚公司应海洋局要求对新建筑物进行新的设计,且已交付30286.58平方米方案设计图纸。因海洋局的原因工程停建,海洋局对源诚公司提交的方案设计未进行评审,解除了合同。源诚公司对合同解除并无过错,按合同约定,海洋局应向源诚公司支付设计费。海洋局称其工作人员签收建设单位施工图纸签收单的行为,不代表海洋局认可源诚公司提交的方案设计符合设计规定内容和设计深度要求,拒绝支付设计费,与合同约定不符,有违诚信。二审判决海洋局支付30286.58平方米方案设计费,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如东县海洋与渔业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