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立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立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6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廉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林,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州立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塘北路。
法定代表人:秦玉明,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州立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5民终64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郑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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