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198号
原告:长兴中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章浜村。
法定代表人:史先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帝,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州立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展望路66号4幢201。
法定代表人:秦玉明。
原告长兴中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立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原告长兴中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湖州立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兴中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湖州立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立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成毅
书 记 员 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