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标新创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兴明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标新创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03民初7859号之一 原告:德阳市兴明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大地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B9X0K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标新创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尼呷镇金牛中路一栋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MA68XUF7X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阳市兴明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标新创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德阳市兴明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兴明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兴明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4726元,由原告德阳市兴明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