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标新创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兴明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标新创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469号
申请保全人:德阳市兴明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B9X0K0P。
法定代表人:黄江辉
被保全人:四川标新创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MA68XUF7XL。
法定代表人:蔡雷刚
申请人德阳市兴明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标新创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293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6月17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标新创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鹿泉支行9130××××8943账户存款870000.00元,实际冻结870000.00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293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泠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