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财保120号
申请人:陕西新嘉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嘉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1号尚中心10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2CJQ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格温特门窗馆(以下简称“格温特门窗馆”)。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红星美凯龙西安至尊MALL四层D8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3MACKH3D276。
经营者:***。
申请人新嘉泰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格温特门窗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6105××××2072账户内存款120733.4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据此,申请人新嘉泰公司应该举证证明被保全的财产权益已经受到非法行为的威胁且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同时,还需证明如果该损害发生,将难以通过其他手段恢复其受损的财产权益,申请人新嘉泰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综上,申请人新嘉泰公司此次保全申请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新嘉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保全申请费1123元,申请人新嘉泰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