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正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异172号 申请人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渭丰镇元村西堡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正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宝丰巷2排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 第三人***,女,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 第三人***,男,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 第三人***,男,汉族,1956年7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格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正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润格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润格公司称:申请人申请执行正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正宇公司股东均未实缴出资,故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第三人***、***、***、***未到庭,无陈述。 本院查明:申请人润格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陕0116民初9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正宇公司向申请人润格公司支付工程款781257.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正宇公司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22)陕0116执64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润格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另查明,正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第三人***、***、***为原始股东,第三人***为现任股东,出资期限至2032年。 本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加。被执行人正宇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润格公司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正宇公司之股东未实缴出资为由请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润格公司向法庭提交证据,无法证实第三人***、***、***、***的出资情况,而且公司章程载明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经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第三人联系方式,法院亦无法联系到第三人,无法核实其出资情况,故不宜在执行程序追加为被执行人。故此对申请人润格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现依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康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