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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四川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某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川1025执969号 四川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余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余某、***未履行资中县人民法院(2025)川1025民初4752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4014元及违约金401.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865.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4865.4元,前述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