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8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3民终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一)欧睿公司向新唐公司提交的建筑竣工图并未加盖公章,也不符合竣工验收报告的形式,原审法院在未查明案涉项目竣工时间及交付时间的情况下,径行以2020年9月18日作为付款节点,事实认定错误。1.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欧睿公司向新唐公司提交的建筑竣工图显然与工程竣工报告的内容与性质不符,不能仅据此认定欧睿公司已向新唐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另,该建筑竣工图并没有设计单位盖章,其中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售楼中心屋面保温构造应使用的材料显示为70厚挤塑聚苯板(B2级)与其实际施工所使用的材料不符,在该建筑竣工图亦未进行修改,该证据仅是为证明欧睿公司存在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不能以此作为欧睿公司向新唐公司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证据。同时,根据新唐公司提交的监理例会纪要显示,案涉项目实际在2020年9月23日仍未完工,案涉项目根本不可能于2020年9月18日竣工。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本案双方并未办理竣工验收,欧睿公司亦未向新唐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且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案涉项目转移占有的时间约为2020年年底,也与2020年9月18日存在时间距离,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依未盖章的建筑竣工图认定竣工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并以此日期作为工程款及保证金付款节点并要求新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明显错误。(二)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欧睿公司向新唐公司递交竣工验收材料后再由新唐公司进行付款,原审法院均忽略了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与支付工程款的履行顺序,明显认定错误。1.新唐公司在二审中亦向法庭提交了缺补材料清单并提请法庭对材料名称、履行顺序予以明确,新唐公司要求欧睿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合理合法,并无过分要求。2.欧睿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先履行移交材料的义务,再由新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原审法院直接无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上述履行顺序均未予以认定。(三)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1.欧睿公司明显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符合约定、不移交全部施工资料的违约行为,建设单位为防止损失扩大使用案涉项目,并不属于“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驳回新唐公司的反诉请求,法律适用错误。2.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欧睿公司并未向新唐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因欧睿公司的过错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因此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尚未届满,新唐公司无需返还质量保证金。3.《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系有关欠款利息起算点及计算标准的规定,本案因案涉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欧睿公司也未提交相关证明案涉项目已到付款节点的证据,故新唐公司实际不应向欧睿公司支付利息,即使新唐公司需要向欧睿公司支付利息,也应自起诉之日起算。综上,原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其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依法撤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欧睿公司对新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本案的审查重点为:支付工程款和返还质保金的条件是否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涉案《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钢结构专业分包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欧睿公司在2020年9月18日向新唐公司提交了涉案工程的建筑竣工图,新唐公司的监理例会纪要证明2020年8月25日钢结构施工未完成,2020年9月1日屋面基本完成,2020年9月23日进行整改,说明新唐公司接收使用了涉案工程。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认为双方对涉案工程转移占有的时间相差不大,所以二审将一审认定2020年9月18日交付工程的时间予以维持,并无明显不当。因新唐公司接收使用了涉案工程,在其使用后又提出质量不符合约定,以未提供擅自更换屋面保温材料的复试检测报告为由进行抗辩,但与上述竣工验收合格应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规定明显不符,原审法院认为支付工程款和质保金的条件成就,判决新唐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和利息,还支付质保金7万元,符合本案实际。故新唐公司关于其不应支付工程款和返还质保金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新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