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331民初58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18日,系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蓝田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系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及被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照LPR二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30日为12364.31元),小计62364.31元;2、判令被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质保金7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2日起按照LPR二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30日为6511.17元),小计76511.17元;以上金额共计138875.4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1日,被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唐公司)与原告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欧睿公司)签订了位于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社区售楼中心钢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1、由原告分包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钢结构工程;2、约定了合同形式为总价包干合同,且合同总价均不调整;3、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2020年5月25日,总工期34天,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收到款项后于2020年5月19日材料进场开始施工,因被告款项拖延及工程内容增加,最终于2020年8月21日完成施工,经原告与被告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确定工程总金额为3170000元,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3050000元进度款,案涉项目业已投入使用3年有余,但被告仍拖欠原告剩余进度款50000元,质保金7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新唐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欧睿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及质量保修金的事实,相反欧睿公司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赔偿责任。首先,2020年4月21日,答辩人新唐公司与被答辩人欧睿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钢结构工程项目由欧睿公司承包施工,合同总价为297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批次付款:合同签订之日,新唐公司即向欧睿公司支付定金70万元;本工程钢构件开始进场(2车)后3个工作日内,新唐公司即向欧睿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34万元,该笔款项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付64万元,第二次付70万元;本工程钢构主体完工后,屋面进场开始安装,新唐公司即向欧睿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额为46万元。待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新唐公司即向欧睿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额为40万元;剩余7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为贰年,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一月内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2020年8月6日,新唐公司与欧睿公司签订《钢结构专业分包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含税造价20万元,此款项在欧睿公司材料进场后的三日内先支付10万元,完成上述工程量经新唐公司、欧睿公司、建设单位三方验收合格和欧睿公司施工资料补齐后的一周内付款9万元给欧睿公司。合同签订后,新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段如期向欧睿公司支付定金70万元、进场安装后支付64万元和70万元,屋面开始安装时支付46万元,施工收尾前支付40万元,补充协议签订后,新唐公司向欧睿公司支付工程款15万元,共支付305万元。按照《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新唐公司已经向欧睿公司支付290万元,扣留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7万元,剩余工程款已全部付清,实际付款率已达到97.64%。按照《钢结构专业分包补充协议》的约定,因欧睿公司至今未向新唐公司补交全部的施工资料,导致新唐公司无法办理竣工验收,且在新唐公司多次催要下拒不配合,欧睿公司不具备向新唐公司申请付款的条件。因此,新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欧睿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不存在拖欠欧睿公司工程款的行为,欧睿公司请求新唐公司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依据2020年4月21日新唐公司与欧睿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满两年。”之约定,因欧睿公司进场施工后,未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案涉项目屋面保温做法与施工图纸不符,也未及时向新唐公司移交施工资料,新唐公司无法进行竣工验收,案涉项目至今未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还未开始起算,因此,剩余的质保金还未到付款节点,新唐公司并不拖欠欧睿公司质量保修金7万元。即使新唐公司需要向欧睿公司退还质量保修金,依据《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新唐公司应自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一月内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故欧睿公司主张新唐公司需要支付质保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后,依据《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六条“开工日期2020年4月21日,竣工日期2020年5月25日前所有钢结构工程必须全面完工”以及第十七条“被答辩人有下列情况属于被答辩人违约:因被答辩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被答辩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之约定,欧睿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于2020年9月30日才勉强完成施工,实际延迟工期128天,在施工工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要求施工,施工使用材料未完成取样和复试,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违约,欧睿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被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反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施工承包的“顾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钢结构工程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拆除、重新施工并承担因返工造成的全部费用;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承包的“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钢结构工程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因此给反诉人造成的租赁物租金损失、管理人员工资损失、资金成本损失171305.73元及利息32557.62元(以171305.73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3月7日为33112.69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反诉人工期延误的罚款6300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施工承包的“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钢结构工程向反诉人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移交全部施工资料;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以上损失及罚款金额暂合计834418.42元。 反诉被告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新唐公司无权提起反诉。新唐公司的反诉请求与本诉非基于同一事实与法律关系,如新唐公司坚持认为其权益受损,应当另案起诉,不应与本案合并审理。本案涉工程为包干价,欧睿公司起诉新唐公司仅为单纯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财产纠纷,为单纯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新唐公司反诉第一条为要求欧睿公司履行拆除、重新施工的行为之诉,并要求承担返工费用,第二条要求欧睿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质量问题引起的租赁物损失、管理人员工资损失、资金成本损失;第三条为工期延误的罚款,第四条移交施工资料,四项请求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以及事实皆不相同。其无权直接在本诉提起反诉,如其坚持认为对本案有独立请求权,可另案起诉。暂不考虑新唐公司诉请是否成立,其全部诉请均已过诉讼时效。案涉项目于2020年8月完工交付至今,新唐公司从未向欧睿公司主张过上述任一事项,早已过诉讼时效。现仅因欧睿公司起诉,其为对抗本诉,意图拒绝支付余下尾款而恶意对抗提起反诉。故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欧睿公司不存在任何工期延误的情形。新唐公司系颐星太白养乐活社区项目总包单位,因建设单位需求,需建设一栋售楼部作为该项目销售配套使用,故将其发包给欧睿公司完成售楼部的钢结构部分的施工。但是因建设单位仅提出需求,并未明确具体要什么样的售楼部,有关细节并不明确,除欧睿公司承揽的钢结构部分外,室内装饰装修、水电、通风系统等均属于“边沟通边施工边调整边配合”。故导致施工中双方出现大量的修改、调整工作。甚至在欧睿公司已经完成合同内施工内容后,建设单位又提出其他修改意见,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量并将工期进行调整。但是所有施工均在双方约定实现范围内完成,欧睿公司不存在任何工期延误的情况,更无需承担其所谓工期延误的损失。 案涉项目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欧睿公司仅负责案涉项目的钢结构工程,其他部分并不属于欧睿公司的范围,案涉项目交付后建设单位便投入使用至今,从未收到过一次有关质量问题的索赔及主张。因欧睿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反诉提到所谓质量问题,足可见新唐公司为对抗欧睿公司付款的请求而恶意提起的反诉。所有施工资料欧睿公司均已提交新唐公司,且施工资料为欧睿公司配合完成,属从义务,不足以作为其拒绝付款的理由。至于所谓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施工资料等导致其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纠纷,子虚乌有。欧睿公司所承揽的部位,是整个项目非常微小的一部分,其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矛盾系其二者之间的纠纷,与本案亦与欧睿公司无关。民诉法233条可以合并审理有一个基本的前提,1.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反诉与本诉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本案双方虽然均依据所签订的分包合同但是根据双方诉请,以及答辩显然被告的反诉请求与原告的本诉请求并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判断是否属于相同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基于相同的事实并不是仅依靠合同便可并案审理,要审查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以及权利基础进行判断,故被告的诉请法律关系交错,应当另案起诉。综上,新唐公司的反诉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且毫无事实和法律的基础,无权提起反诉,更不应与本案合并审理。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新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份;《钢结构专业分包补充协议》一份。证明目的:1.2020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①由原告承揽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钢结构工程;②合同形式为总价包干合同,包干价为297万;2.2020年8月6日签订钢结构专业分包补充协议。约定:①被告向原告增加施工内容及增加合同金额包死价20万元。②约定工期2020年8月21日前完成施工。上述两份协议证明案涉项目为固定总价,合计317万元。证据二:新唐公司付款明细及《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9份。证明目的:被告累计支付原告¥305万,仍拖欠12万元工程款未付,含7万质保金。因为原告提到补充协议双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未经结算,且第二笔付款为经三方验收合格和乙方施工资料补齐后一周内9万元给乙方,但是根据我方支付的付款凭证,2020.8.13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补充协议涉及的第一笔付款10万元,2020.9.29向原告支付了补充协议第二笔付款且付款金额为10万元至此补充协议的20万元全部付清,足以证明原告的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三方验收合格,乙方资料补齐的条件。付款明细补充说明,根据合同第八条款项支付约定的付款节点至2020.6.30日前均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节点、金额进行付款仅剩第四笔付款40万元未付清,该笔付款实际已支付3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待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金额为40万元,被告实际已支付35万元,被告在已实际支付的行为认可原告的施工质量与竣工验收情况,该节点仅为5万元未付。证据三:新唐公司***微信信息页截图及与原告公司***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目的:案涉项目的相关施工资料及图纸原告已交付被告。证据四:证据名称:项目现场照片4张证明目的:证明案涉项目已于2020年11月3日投入使用,质保期早已届满,被告至今拒绝向原告支付尾款及质保金,已严重逾期,应承担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承担逾期利息损失的义务。 被告提供证据如下:第一组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钢结构专业分包补充协议。证明对象及作用为2020年4月21日,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唐公司)与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睿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欧睿公司承建的“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钢结构工程项目,并约定了工期、质量、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2020年8月6日,新唐公司与欧睿公司签订《钢结构专业分包补充协议》。1.证明新唐公司与欧睿公司之间签订的《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与《钢结构专业分包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2.证明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对工期、质量有明确约定,对双方均由约束力。具体为《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六条对开工、竣工日期进行约定“开工日期:2020年4月21日,竣工日期:2020年5月25日前所有钢结构工程必须全面完工,该竣工日期除因甲方付款原因可调外,其他任何情况均不做调整。”第七、十二条对工程质量进行约定,第十七条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同时结合第二、三、四组证据,证明合同履行期间,被反诉人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行为,其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第二组证据:1.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建筑施工图;2.送货单、产品合格证;3.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建筑竣工图(欧睿公司制作);4.补充资料明清单;5.竣工报告(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1#、2#、3#、4#、5#、6#、7#、8#、11#楼、1#、3#地下车库)。证明对象及证明目的为2020年3月18日,“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建筑施工图纸表明:屋面保温层使用的材料应为70厚挤塑聚苯板(B2级)。2020年6月29日,欧睿公司购买的屋面保温层材料规格型号为18000*1200*75*24kg的玻璃棉毡。2020年9月18日,欧睿公司向新唐公司提交其制作的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建筑竣工图纸表明:屋面保温层使用的材料仍为70厚挤塑聚苯板(B2级)。期间,新唐公司资料员向欧睿公司提供补充资料清单,并要求欧睿公司尽快移交工程材料。2023年9月16日,新唐公司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三方就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1#、2#、3#、4#、5#、6#、7#、8#、11#楼、1#、3#地下车库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1.证明施工图纸要求的屋面保温材料应使用70厚B2级挤塑板,欧睿公司实际施工使用的材料是玻璃棉毡,其未按照建筑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属于违约,依据《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二条2.2款的约定,新唐公司有权要求欧睿公司拆除和重新施工,欧睿公司应当承担拆除和施工的全部费用。2.证明欧睿公司至今未向新唐公司补交全部的施工资料,导致新唐公司无法就售楼中心办理竣工验收,且在新唐公司多次催要下拒不配合,依据合同第十一条2.1款的约定,欧睿公司应就施工承包的“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钢结构工程向新唐公司移交全部施工资料。第三组证据:1.2020年4月21日付款凭证;2.2020年8月25日监理例会纪要;3.2020年9月1日监理例会纪要;4.2020年9月23日监理例会纪要。新唐公司提供证明对象及证明目的为2020年4月21日,新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欧睿公司支付定金70万元。2020年8月25日,第十四次监理例会纪要中建设单位现场总工代表***表明“钢构施工大屋面、小屋面及东西两个立面需抓紧完成”。2020年9月1日,第十五次监理例会纪要中***表明“屋面基本完成,存在的问题还有(屋脊瓦、檐口瓦、节点收口处),大屋面个别部位平整度参照图纸进行完善施工。屋面保护膜清理屋面天沟清理,存在积水现象”。2020年9月23日,第十八次监理例会纪要中***表明“售楼部还存在两个问题:①北立面大屋面平整度差、出现变形②南立面三个天窗出现渗漏雨现象”。1.证明新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欧睿公司付款,欧睿公司应在2020年4月21日开工,2020年5月25日前完成施工,但根据监理例会纪要表明2020年9月23日欧睿公司尚未完工,2020年9月30日欧睿公司才勉强完成施工,欧睿公司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行为。2.结合第一组证据,证明欧睿公司工期延误128天,依据《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一条2.3款,欧睿公司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给新唐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接受每延迟一天5000元的罚款。第四组证据:1.租赁合同;2.租赁物资发料单;3.外架租赁合同;4.租物清单;5.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管理人员工资表;6.损失计算明细表。证明对象及目的为2020年4月14日,新唐公司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存战建材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新唐公司因承建“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施工需要租赁物资,并约定钢管租赁单价0.013/m·天、扣件租赁单价0.008元/套·天。2020年4月25日,新唐公司租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存战建材租赁站钢管10260米、扣件4720只。2020年5月30日,新唐公司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项目部与宝鸡金誉恒实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外架租赁合同》,约定新唐公司因承建“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施工需要租赁物资,并约定钢管租赁单价0.013/m·天、扣件租赁单价0.008元/套·天。2020年5月31日,新唐公司租赁宝鸡金誉恒实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钢管4452米、扣件3520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钢构施工专项管理人员***月工资标准12500元/月、***月平均工资8500元/月。因欧睿公司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给新唐公司造成的租赁物损失32918.53元、管理人员工资损失89600元、影响新唐公司向开发商申请支付工程款的资金成本损失48787.2元,共计171305.73元。1.证明新唐公司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存战建材租赁站、宝鸡金誉恒实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外架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因欧睿公司工期延误128天,给新唐公司造成额外的租金物租金损失32918.53元。2.证明因欧睿公司工期延误128天,应承担新唐公司安排在售楼部钢构施工中专项管理人员***、***两人的工资损失89600元。3.证明案涉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新唐公司支付总价的80%进度款,因欧睿公司工期延误128天,导致新唐公司向建设单位申请付款的时间拖延,影响资金付款造成的资金成本损失48787.2元。4.结合第一、二、三组证据,证明因欧睿公司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欧睿公司已构成违约,依据《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欧睿公司应当赔偿因此给新唐公司造成的租金损失、管理人员工资损失、资金成本损失171305.73元。 本诉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与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以认可。首先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总标的为317万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305万元。根据案涉分包合同8.5条约定7万元质保金为缺陷责任期两年1个月内付清不计算利息。补充协议第三条工程完工三方验收乙方材料不齐一周内支付9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本案中分包合同质保金7万元,补充协议工程款9万元,补充协议质保金1万元共计17万元付款条件均未成就,被告并不拖欠工程款,还存在超付情形,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的签订时间与履行情况以及结合民法典560条规定,被告在双方未指定、未明确款项用途的情况下,有限履行先到期的债务,以及就本案分包合同被告已付款290万元,剩余7万元质保金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该质保期未届满,质保金应不予以返还。就补充协议被告已付款15万元,从在超付情形,剩余工程款与质保金付款条件均未成就。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但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方违约。故案涉原告诉请款项付款条件不成就责任在原告。对证据三三性均不予以认可,理由为仅凭该微信聊天纪录并不足以证明原告完全履行了案涉合同第11.2.1(3)条,原告需整编分包工程的施工资料并配合甲方材料移交,并保证原件四套的合同约定义务,正常的工程施工原告作为施工方应当具有申请竣工验收、盖章确认的竣工图、入馆记录、签收单等交付材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将案涉项目、竣工、施工材料交付给被告。对证据四三性均不予以认可,理由为案涉项目虽于2020年底使用,但根据双方签订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案涉剩余工程款、质保金、付款条件均未成就,同时结合反诉原告的证据足以证明该责任在于原告,同时双方明确约定了质保金无息返还,原告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本诉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的第一项予以认可,第二项不认可,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不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资料未移交的情形。被告已按照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了最后一阶段尾款40万元中的35万元,无论从案涉项目在2020年底投入使用还是从被告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都可证明案涉项目其所称质量问题。第二组证据我要求看原件。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关联心均不予认可,首先原告从未收到过本套图纸,但是该图纸有效期为至2020年6月,原告的施工在2020年8月才结束,双方就案涉项目的设计、施工效果等进行过多次调整,被告所提供的图纸与原告实际施工没有任何关联。2.送货单对于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送货单很模糊,收货单位手写欧睿建筑即看不出来是否真的是送给欧睿公司的叶看不出送去哪里,给谁用。3.竣工图对真实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给被告的竣工图纸以及其他资料全部加盖有欧睿公司公章。4.手写清单三性不予认可。5.竣工报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与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与建设单位如何结算竣工手续如何进行与本案无关,原告也无参与资格,至于案涉项目其与建设单位是否竣工验收存在两种可能,一种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未向法庭提交,第二种可能确实未竣工验收,但是不能证明系原告原因导致,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其已投入使用也不能作为其拒绝向被告付款的理由故根据合同相对性被告不能其与案外人的因素对抗本案,关于其第二点证明目的首先补充协议为合同外增加内容,为包干价,协议内容并未涉及质保金,且被告以将补充协议20万元全部付清,原告所主张质保金均为分包合同约定的质保金7万元,与补充协议无关。第三组证据,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以认可,质证意见详见第二组证据以及原告所提交证据的补充证明目的。 反诉原告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钢结构专业分包补充协议。证明对象及作用为2020年4月21日,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唐公司)与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睿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欧睿公司承建的“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钢结构工程项目,并约定了工期、质量、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2020年8月6日,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专业分包补充协议》。1.证明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与《钢结构专业分包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2.证明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对工期、质量有明确约定,对双方均由约束力。具体为《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六条对开工、竣工日期进行约定“开工日期:2020年4月21日,竣工日期:2020年5月25日前所有钢结构工程必须全面完工,该竣工日期除因甲方付款原因可调外,其他任何情况均不做调整。”第七、十二条对工程质量进行约定,第十七条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同时结合第二、三、四组证据,证明合同履行期间,被反诉人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行为,其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第二组证据:1.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建筑施工图;2.送货单、产品合格证;3.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建筑竣工图(欧睿公司制作);4.补充资料明清单;5.竣工报告(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1#、2#、3#、4#、5#、6#、7#、8#、11#楼、1#、3#地下车库)。证明对象及证明目的为2020年3月18日,“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建筑施工图纸表明:屋面保温层使用的材料应为70厚挤塑聚苯板(B2级)2020年6月29日,欧睿公司购买的屋面保温层材料规格型号为18000*1200*75*24kg的玻璃棉毡。2020年9月18日,欧睿公司向新唐公司提交其制作的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建筑竣工图纸表明:屋面保温层使用的材料仍为70厚挤塑聚苯板(B2级)。期间,新唐公司资料员向欧睿公司提供补充资料清单,并要求欧睿公司尽快移交工程材料。2023年9月16日,新唐公司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三方就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1#、2#、3#、4#、5#、6#、7#、8#、11#楼、1#、3#地下车库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1、证明施工图纸要求的屋面保温材料应使用70厚B2级挤塑板,欧睿公司实际施工使用的材料是玻璃棉毡,其未按照建筑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属于违约,依据《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二条2.2款的约定,新唐公司有权要求欧睿公司拆除和重新施工,欧睿公司应当承担拆除和施工的全部费用。2、证明欧睿公司至今未向新唐公司补交全部的施工资料,导致新唐公司无法就售楼中心办理竣工验收,且在新唐公司多次催要下拒不配合,依据合同第十一条2.1款的约定,欧睿公司应就施工承包的“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钢结构工程向新唐公司移交全部施工资料。第三组证据:1.2020年4月21日付款凭证。2.2020年8月25日监理例会纪要.3.2020年9月1日监理例会纪要4.2020年9月23日监理例会纪要5.新唐公司提供证明对象及证明目的为2020年4月21日,新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欧睿公司支付定金70万元。2020年8月25日,第十四次监理例会纪要中建设单位现场总工代表***表明“钢构施工大屋面、小屋面及东西两个立面需抓紧完成”。2020年9月1日,第十五次监理例会纪要中***表明“屋面基本完成,存在的问题还有(屋脊瓦、檐口瓦、节点收口处),大屋面个别部位平整度参照图纸进行完善施工。屋面保护膜清理屋面天沟清理,存在积水现象”。2020年9月23日,第十八次监理例会纪要中***表明“售楼部还存在两个问题:①北立面大屋面平整度差、出现变形②南立面三个天窗出现渗漏雨现象”。1、证明新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欧睿公司付款,欧睿公司应在2020年4月21日开工,2020年5月25日前完成施工,但根据监理例会纪要表明2020年9月23日欧睿公司尚未完工,2020年9月30日欧睿公司才勉强完成施工,欧睿公司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行为。2、结合第一组证据,证明欧睿公司工期延误128天,依据《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一条2.3款,欧睿公司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给新唐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接受每延迟一天5000元的罚款。第四组证据:1.租赁合同2.租赁物资发料单3.外架租赁合同4.租物清单5.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管理人员工资表6.损失计算明细表证明对象及目的为2020年4月14日,新唐公司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存战建材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新唐公司因承建“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施工需要租赁物资,并约定钢管租赁单价0.013/m·天、扣件租赁单价0.008元/套·天。2020年4月25日,新唐公司租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存战建材租赁站钢管10260米、扣件4720只。2020年5月30日,新唐公司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项目部与宝鸡金誉恒实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外架租赁合同》,约定新唐公司因承建“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施工需要租赁物资,并约定钢管租赁单价0.013/m·天、扣件租赁单价0.008元/套·天。2020年5月31日,新唐公司租赁宝鸡金誉恒实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钢管4452米、扣件3520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钢构施工专项管理人员***月工资标准12500元/月、***月平均工资8500元/月。因欧睿公司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给新唐公司造成的租赁物损失32918.53元、管理人员工资损失89600元、影响新唐公司向开发商申请支付工程款的资金成本损失48787.2元,共计171305.73元。1.证明新唐公司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存战建材租赁站、宝鸡金誉恒实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外架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因欧睿公司工期延误128天,给新唐公司造成额外的租金物租金损失32918.53元。2.证明因欧睿公司工期延误128天,应承担新唐公司安排在售楼部钢构施工中专项管理人员***、***两人的工资损失89600元。3.证明案涉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新唐公司支付总价的80%进度款,因欧睿公司工期延误128天,导致新唐公司向建设单位申请付款的时间拖延,影响资金付款造成的资金成本损失48787.2元。4.结合第一、二、三组证据,证明因欧睿公司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欧睿公司已构成违约,依据《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欧睿公司应当赔偿因此给新唐公司造成的租金损失、管理人员工资损失、资金成本损失171305.73元。 反诉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2.案涉项目投入使用的照片证明目的:1.案涉项目施工资料欧睿公司已在竣工后向新唐公司进行了移交,且根据其要求,移交了两次,2.案涉项目早已投入使用,至今已超过三年,新唐公司现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并要求欧睿公司承担有关损失,不应被支持。 反诉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三性均不予认可,理由是1.原告声称给被告公司多次移交资料,却未提供任何竣工资料,以及过程性报审资料仅提供了一张微信聊天截屏,不符合工程竣工备案档案入库的流程,不合常理。2.根据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案涉分包合同第二天第一点约定原告承包范围包括预埋件、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屋面所有工程(包含屋面保温等)以及合同第7条第三款,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均明确约定原告需要按照建设单位审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质量不合格不合规的因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甲方损失,本案中被告提供了案涉施工图纸以及会议纪要,其中施工图纸明确列明屋面保暖层的规格,会议纪要2020年8月26日也明确提到钢构施工立面需抓紧完成,故至2020.8.26前原告不可能存在完工情形,与其在诉状中陈述在2020.8.21完工相悖。同时被告还提供了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等损失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就原告不按规定图纸施工、工期延误、案涉项目无法竣工验收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因按合同约定承担该损失。案涉项目剩余工程款以及质保金至今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不按施工图纸所约定规格材料进行施工,且就该违约情形也未与被告、建设单位进行确认,导致案涉工程至今无法竣工验收。被告公司了解该不合规产品最终被继续使用原告也应当提供该规格产品的采样、复试资料证明该规格产品也能达到原约定的质量要求,该复试、采样费用大约为3万余元,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采购材料现又为逃避过错责任拒绝进行更换整改、复试、采样,案涉项目至今无法竣工验收的原因在于原告方,若原告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复试采样报告获得建设单位认可,被告也同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条件成就后向其支付相应款项。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1日,被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唐公司)与原告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欧睿公司)签订了位于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社区售楼中心钢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价款为297万元。承包范围: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钢结构工程,包括但不仅限于:(1)预埋件(地脚螺栓)、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钢结构柱、梁、次钢及楼梯及防火涂料的涂装)、屋面所有工程(包含屋面保温、屋面围护、不锈钢天沟等)、所有楼梯、楼承板、栓钉等。(2)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要求进行的复试检测:包括但不限于钢材原材复试检测、高强螺栓抗滑移检测、地脚螺栓拉力检测、焊缝质量检测等。(3)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配合甲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配合甲方与建设单位审计对量。合同形式为总价包干,含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风险费、保险费、运输费、税金等费用,本合同总价一经双方确认,因建设单位变更足以影响总价可调整外,其它任何因素造成的总价增加均不调整。3.工期要求:开工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竣工日期2020年5月25日前所有钢结构工程必须全面完工,该竣工日期除因甲方付款原因可调外,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作调整。4、款项支付: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定金70万元;本工程钢构件开始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34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64万元,第二次70万元;本工程钢构主体完工后,屋面进场开始安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46万元;待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40万元,剩余7万元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为二年,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一月内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2020年8月6日,针对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项目售楼部钢结构工程的原设计图纸不够完善及其室外感观须作适当调整等因素,经新唐公司、欧睿公司与陕西桥之虹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钢结构专业分包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1、根据乙方提出的完善和改进方案。参照乙方提供的全部铝檐板装饰报价及所有剩余包括北立面阳台挑梁包铝板、东立面60公分挑檐装饰线条收口等全部内容(除外墙真石漆由甲方完成外,其他剩余的所有施工内容三方商定剩余量完成包死总价为20万元)交乙方施工,乙方保证满足竣工验收交付的条件。2、乙方保证在2020年8月21日前完成上述全部工作内容,甲方从8月21日拆除所有外脚,除停电工期作相应顺延外,乙方无其他任何理由拖延交工时间,乙方逾期按10000元/天无条件接受甲方处罚。3、上述补充含税造价20万元在售楼部工程款结算时,丙方额外补算给甲方。此款在乙方进场后三日内先支付10万元,完成上述工程量经三方验收合格和乙方施工资料补齐后一周内付款9万元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新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段即:2020.4.21分两次向欧睿公司支付定金(预付款)70万元;进场安装后2020年5月19日、5月20日分两次支付64万元和70万元,共134万元;2020年6月30日屋面开始安装时支付46万元;2020年8月6日钢结构专业分包补充协议签订后,2020年8月13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2020年9月29日支付钢构款10万元;2021年1月12日支付钢构款30万元;同日2021年1月12日支付钢构款5万元;以上新唐公司共支付305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造价和付款金额均无异议。从庭审举证质证可以查明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总价款为297万元,已支付290万元,剩余质保金为7万元;钢结构专业分包补充协议含税造价20万元,已支付15万元,剩余工程款5万元。 另查明,2020年9月18日欧睿公司向新唐公司提交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建筑竣工图。监理例会纪要(2020.8.25、2020.9.1、2020.9.23)证明2020年8月25日钢结构施工未完成,2020.9.1屋面基本完成,2020.9.23进行整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确定2020年9月18日欧睿公司向新唐公司提交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建筑竣工图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诉原告请求被告新唐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2日起按照LPR二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请求被告新唐公司支付质保金7万元及利息,从2022年8月22日起按照LPR二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新唐公司辩称,新唐公司与欧睿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钢结构工程项目由欧睿公司承包施工,合同总价为297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批次付款:合同签订之日,新唐公司即向欧睿公司支付定金70万元;本工程钢构件开始进场(2车)后3个工作日内,新唐公司即向欧睿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34万元,该笔款项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付64万元,第二次付70万元;本工程钢构主体完工后,屋面进场开始安装,新唐公司即向欧睿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额为46万元。待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新唐公司即向欧睿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额为40万元;剩余7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为贰年,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一月内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2020年8月6日,新唐公司与欧睿公司签订《钢结构专业分包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含税造价20万元,此款项在欧睿公司材料进场后的三日内先支付10万元,完成上述工程量经新唐公司、欧睿公司、建设单位三方验收合格和欧睿公司施工资料补齐后的一周内付款9万元给欧睿公司。现共计支付305万元。按照《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新唐公司已经向欧睿公司支付290万元,扣留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7万元。按照《钢结构专业分包补充协议》的约定,因欧睿公司至今未向新唐公司补交全部的施工资料,导致新唐公司无法办理竣工验收,且在新唐公司多次催要下拒不配合,欧睿公司不具备向新唐公司申请付款的条件。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通过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对竣工日期存在争议,原被告2020年4月21日签订《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竣工日期2020年5月25日前所有钢结构工程必须全面完工,2020年8月6日,又签订《钢结构专业分包补充协议》,约定2020年8月21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新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可以认定2020年8月13日支付10万元为补充协议进场后三日支付的工程款,随后新唐公司2020年9月29日支付钢构款10万元,2021年1月12日支付钢构款30万元,共40万元是对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完毕工程款的支付,对原告主张的实际工程完工时间(2020年8月21日)被告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出的工程完工时间2020年9月30日无相关证据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故对被告新唐公司欠付工程款5万元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质保金合同约定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为两年,届满后一月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的规定,该工程是“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项目,从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该工程于2020年9月18日竣工,质保金缺陷期为两年,且不计利息。故质保金缺陷期到2022年9月17日届满,承包人应返还工程质量质保金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对反诉原告新唐公司诉反诉被告就施工承包的“顾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钢结构工程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拆除、重新施工并承担因返工造成的全部费用;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承包的“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钢结构工程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因此给反诉人造成的租赁物租金损失、管理人员工资损失、资金成本损失171305.73元及利息32557.62元(以171305.73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3月7日为33112.69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反诉人工期延误的罚款6300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施工承包的“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钢结构工程向反诉人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移交全部施工资料。反诉被告不予认可,辩称欧睿公司仅负责案涉项目的钢结构工程,其他部分并不属于欧睿公司的范围,案涉项目交付后建设单位便投入使用至今,从未收到过一次有关质量问题的索赔及主张。本院经审查对反诉原告提出的颐星太白康养乐活社区售楼中心钢结构工程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因此给反诉人造成的租赁物租金损失、管理人员工资损失、资金成本损失171305.73元及利息32557.62元及支付反诉人工期延误的罚款630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工程所在地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同时对违约索赔有明确约定。本案原被告均未提供能证明工程质量方面的相关证据和鉴定的材料,且该工程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故视为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故对反诉原告新唐公司提出要求进行拆除、重新施工并承担因返工造成的全部费用的诉求不予支持;对反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清单、工资表及损失计算等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正常支出,与工期延误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予认定。 关于延期交付的罚款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2.3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工期不顺延并承担给甲方带来的相应的损失,同时乙方自愿接受每延迟一天5000元的罚款。反诉原告主张拖延工期为128天。欧睿公司辩称,建设单位及发包人对售楼部不断完善修改,后来才签署补充协议,并对工期进行调整,该工程于2020年8月完工交付,新唐公司从未主张上述事项,已过诉讼时效。本案审理中查明,该工程属售楼部钢结构工程及附属工程,从查明事实看,该工程在不断调整完善,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又签订补充协议,期间双方未对工程期限、违约索赔提出书面意见,对反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反诉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反诉原告以建设单位要求多次变更施工方案,客观上影响了反诉被告的施工进度,因此,将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归咎于反诉被告,其理由不能成立。故反诉原告的该项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反诉被告应积极配合反诉原告,提供相关技术档案及施工管理资料等必要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新唐公司反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工期拖延,但未书面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和整改等相关证据,在原告起诉后提出反诉,且该工程现已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新唐公司与欧睿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涉案工程已被建设单位接收并使用,新唐公司理应如约向欧睿公司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7万元及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反诉被告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反诉原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验收备案所需的必要资料; 四、驳回反诉原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五、驳回原告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77元,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62元,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5元。反诉费12144元,由反诉原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