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梨园路长兴园湖曲11号楼123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致臻玺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5号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公寓综合配套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致臻玺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03民初11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3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户,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33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游子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