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宁0104执保1136号
宁夏爱堡森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爱堡森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奥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40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奥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六路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本院已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爱堡森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奥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已经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