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辖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东方路(镇江宝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祥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上诉人江苏恒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20)浙0624民初2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务与雇佣关系,被上诉人的受害事实系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事件,双方之间不存在侵权责任的担责基础,本案应由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范畴,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在案证据,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波
审判员 李丹丹
审判员 谢檬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缪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