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4执1094号
**、江苏恒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恒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2020)黔0524民初11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8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江苏恒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719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27元、执行费5479.85元,以上款项共计381396.85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恒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新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到《三方协议》,约定由第三人福建新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给**,其余部分175917元本院已支付给**,**已向本院书面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