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义。
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氟化学工业园区经五大道。
法定代表人:魏丽娜。
被执行人: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14号楼4层405。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
被执行人: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文慧大街。
法定代表人:冯国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8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8.980027万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人民币366449.54元,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履行人民币366449.54元,申请执行人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上述二被执行人的履行金额。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无可供执行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89号裁决第(二)项中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刘 兵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 蕾